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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类开票行为也是虚开,千万不能忽视!

财务人员们,开发票真滴不可以再随便了,又是1个活生生的事例。

实例回望
税务稽查部门在一次查验流程中发觉,某公司将给职工分发的福利礼品和别的集体福利开支定成 “办公用品”“住宿费”发票,金额有八十万余元之多。

经检查员核查。原来由于集体福利支出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,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遭到扣除比例的受限,因而规定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“办公用品”、“住宿费”的发票。那样既能够抵扣进项税额,又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足额扣除。

依据检查取证結果,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交少缴的税款,另收滞纳金,并对公司开展了处罚。
有部分财务的朋友,自认为不露痕迹,事实上!税务检查员早就看清了一切!!
针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是不是感觉很诧异呢?这类变名开票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归入虚开发票吗?
依据規定,变名开票应属开具与真实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,且所述实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,应属虚开发票的行为。
根据:《中华人民扬中国发票管理办法》
第二十条規定:“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,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。取得发票时,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。“
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
(一)为别人、给自己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;
(二)让别人为自己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;

(三)介紹别人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一致的发票。”


这类开票行为将会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?
依照《中华人民扬中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規定:
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規定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
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之下的,能够处以五万元之下的处罚金;
虚开金额超出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之下的处罚;
构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税务局将依据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》及《最高人民检察院 扬中部关于扬中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規定(二)》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扬中部门依法处理。
因此,诸位朋友们必须留意了,在平时运营过程中务必按照规定出具或收受发票,发票内容应如实体现业务情况。依法诚信纳税,避免贪小失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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